根据广东高院关于刑事诉讼中规范民营企业负责人取保候审指引(粤高法〔2020〕80号)第三条规定,民营企业负责人作为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作出无罪判决的;
(二)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三)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或者退赃,釆取取保候审能够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
(四)检察机关已经取保候审或者建议取保候审,经审查不存在妨碍审判的情形,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保候审的其他情形。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已经对民营企业负责人取保候审,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变更保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