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原告主张其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提供如下证据:
(1)计算机软件上的署名;
(2)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注释、网址等包含的署名;
(3)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4)认证机构的证明;
(5)取得权利的合同;
(6)符合行业惯例的权利人声明。
被告对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提出异议的,可以提供如下证据:
(1)与计算机软件上署名不一致的其他署名;
(2)认证机构出具的记载其他权属的证明;
(3)作品登记机构出具的记载其他权属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4)权利人出具的记载其他权属的声明;
(5)依据软件的性质与类型、表现形式、行业惯例、公众的认知习惯等因素,提出反对原告享有软件权属的意见。 (来源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印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当事人举证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