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停工留薪期先由用人单位根据各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认。双方对停工留薪期由争议的由市劳鉴委确认;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的,可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对市劳鉴委结论不服的,可向省劳鉴委申请再次确认;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不服的,自收到确认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为最终确认。[来源于天津二中院发布的《关于工伤30问答》(含申请、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