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时,我国法律法规尚允许市县政府之外的市场主体对土地实施拆迁和整理工作。在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法律法规出台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并非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不履行行为造成,也非原《合同法》第121条(《民法典》第593条)所规定的第三方的原因造成,而属于不可抗力。在此情况下,应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使得合同双方当事人从合同僵局中走出来,以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经济发展。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均无过错,故对当事人一方关于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法官会议纪要(第二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4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