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以网络形式投保,在电话号码、缴费账号均系投保人本人所有,投保人以电子保单等投保材料上的签名并非投保人笔迹为由,主张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能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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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一世 2024-05-26 21:57:11 183 举报
  [问题详情]: 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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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夜落殇
    2024-05-26 21:57:26
      网络投保需由投保人同意并授权保险公司采集、处理、传递和应用投保人缴费账户、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由保险公司向第三方机构传递、查询或验证本人缴费账户对应的身份信息,并接收、录入投保短信验证码并经投保人电子签名方可完成投保,投保人经过上述实名认证程序后,诉讼中以电子签名非投保人本人字迹为由,主张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考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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