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借条时,首先对借款人与贷款人(注:本⽂出借款项者,除引⽤相关司法解释原⽂表述外,均依据《中华⼈⺠共和国⺠法典》之表述,
统称为“贷款⼈”。) 、借款数额、用途、利息、借期、出借方式(现金或转账) 等都应做明确的说明。另外,借条中的措辞、表达要准确明了,避免一些有歧义或模棱两可词语的出现。如“现还欠款 X元”就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切忌出具类似“今收到某某 X元”等过于简单的借条或收据,这类单据有时连借贷双方是谁都证明不了。另外,对于年利率来说,一厘是百分之一,一分是十分之一;对于月利率来说,一厘是千分之一,一分是百分之一。这点务必约定清楚,实践中建议采用百分数和阿拉伯数字更加准确清晰。
这里给贷款人提出一项建议,为了方便后期追讨和实现债权,可以加上“借款人应如期足额还款,否则贷款人可以向某某法院起诉(可以在原被告所在地、借款支付或接收地择一,也可以具体约定某一地市法院,应当具体到区一级行政区划),诉讼费
律师费等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当然,上述文字可能引起借款人的反感甚至拒签,但鉴于出借当时,借款人较为容易接受贷款人的条件,本建议仅在情形合适时考虑采用。
注意:如签署打印好的格式借条文本,则双方当事人签字时应将格式文本空白处全部填写完成或者将不适用条款划去,如果只在落款处签名而未对空白填写处进行关注,后期填写的内容可能会出现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情况。[参考《民间借贷纠纷
律师办案实务问答》(厦⻔市
律师协会⺠事专业委员会202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