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主张
原告可就合同履行的以下事实进行主张:
(1)被告履行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
(2)被告逾期履行;
(3)被告交付的软件质量不合格;
(4)未收到相应款项,付款条件未成就;
(5)其他履行相关情形。
2.原告举证
(1)关于履行方式不符合约定的举证
原告主张对方当事人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变更了履行或交付方式的,可以举出相应证据,如:合同中约定交付应当以光盘或U盘方式、验收应当签订书面验收报告等,但实际履行中以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交付。
(2)因迟延履行软件开发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举证
委托方以开发方迟延履行软件开发或交付义务主张解除合同时,可以就合同约定、迟延原因、是否进行过催告、该迟延导致委托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事实进行举证。
(3)软件开发合同中交付的软件质量是否合格的举证
委托方主张开发方交付的软件质量不合格的,但开发方主张软件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可以围绕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开发功能需求和合同中关于验收流程的约定,就以下事实进行举证:
委托方对于开发方已经交付的开发成果及时提出质量异议的,比照合同中关于功能需求和质量标准的约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当庭勘验或由技术调查官共同参加进行勘验;
如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订了验收报告,委托方以验收人员不具有权限为由对验收报告不予认可的,可以围绕合同中关于验收方式的约定、验收人员的职务、在合同实际履行中的工作内容和作用、双方之间交易惯例等情况进行举证。
(4)委托人对未收到案外人相应款项、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举证
如合同标的属于委托方从案外人处承接的项目的一部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把委托方收到案外人相应价款作为付款条件的,委托人可以围绕以下事实进行举证:
开发方在签订合同时对该合同条款的商业风险已经知晓并愿意承担后果;
案外人实际付款情况、未付款原因、是否对案外人进行过催收、付款条件未成就、委托方不存在过错等事实;
委托方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向案外人进行调查。
3. 被告抗辩
被告可就合同履行的以下事实进行抗辩:
(1)原告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
(2)原告逾期履行;
(3)原告交付的软件质量不合格;
(4)未收到相应款项,付款条件未成就;
(5)其他履行相关情形。
4.被告举证
(1)对履行方式不符合约定的抗辩
原告主张对方当事人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变更了履行或交付方式的,被告可以抗辩原告接受该履行方式且未提出异议,并可以举证证明,如相关的微信、电子邮件记录等。
(2)对迟延履行软件开发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抗辩
委托方以开发方迟延履行软件开发或交付义务主张解除合同的,开发方可围绕以下不同情形进行举证:
因合同订立时功能需求不明确,双方就开发需求问题进一步沟通进行明确,沟通所用时间合理,开发方不属于迟延履行;
因委托方新增和变更需求导致开发方履行延期,双方另行约定延长开发时间,或虽未另行约定但属于合理期间内的延期,开发方不属于迟延履行;
因开发方原因导致履行延期,未导致委托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委托方未进行催告直接主张解除合同的;
因开发方原因导致履行延期,委托方进行催告和宽限后,最终接受了开发方迟延交付的成果。
(3)对软件开发合同中交付的软件质量是否合格的抗辩
委托方主张开发方交付的软件质量不合格,但开发方主张软件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可以围绕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开发功能需求和合同中关于验收流程的约定,就以下事实进行举证:
开发方在履行中提出验收申请,委托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开发方可以主张视为委托方对开发成果予以接受和认可。
(来源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印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当事人举证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