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 1 )房屋产权凭证;
( 2 )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建造等)的证明;
( 3 )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 4 )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 5 )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
( 6 )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 7 )其他证据。
(二)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 1 )房屋产权凭证;
( 2 )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 3 )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 4 )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 5 )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 6 )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 7 )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 8 )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 9 )商品房交付条件及资料清单;
(10)其他证据。
(三)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 1 )房屋产权凭证;
( 2 )房屋租赁许可证;
( 3 )房屋租赁合同;
( 4 )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
( 5 )修缮前房屋质量情况的证明和为修缮房屋支出合理费用的凭证;
( 6 )原房屋平面构造草图;
( 7 )转租协议及转租人从中渔利的证据;
( 8 )房屋再次出租的,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的证据;(《民法典》实施后)
( 9 )其他证据。
(四)房屋腾迁纠纷案件
( 1 )房屋产权凭证;
( 2 )房屋租赁合同;
( 3 )被腾迁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迁之处的证据;
( 4 )房主收回房屋后用途(自用或继续出租等)的证明;
( 5 )出租房被买卖的,是否以同样价格让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证据;
( 6 )房主是否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搬迁的证据;
( 7 )房屋再次出租的,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的证据;(《民法典》实施后)
(8)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