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第三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