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其配偶虽然没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但实际参与了该个体工商户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家庭经营的或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因此,原告将该个体工商户列为共同被告符合前述法律规定,故某配偶为适格主体。
附录部分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债务承担规则】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