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或者将另一工程的债权债务转移到建筑企业承包的工程,侵害建筑企业利益的,应该如何防范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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昂贵旳温柔 2024-01-04 15:43:58 328 举报
  [问题详情]: 如题。
  [问题标签]: #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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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季花落
    2024-01-04 15:44:09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领域买卖、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意见,应着重审查债权的真实性。在相对人仅以行为人出具或者加盖项目部印章的欠条、结算单等凭证向建筑企业主张货款、租赁费的情况下,应对欠款凭证的来源、债权数额的依据、合同履行情况等基础合同关系进行审查,防止侵害建筑企业利益的虚假诉讼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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