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疫情期间停工后复工一段时间,因疫情影响又停工停产的,第二次停工停产的计算周期应当重新计算,不得将两次停工停产的时间累加计算。
首先,《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均没有就停工停产后复工再停工停产,相关时间累加计算的明确规定;其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 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用人单位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每中断一次需重新计算,不得将两次停工停产的时间累加计算。”
因此,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每中断一次需重新计算,不得将两次停工停产的时间累加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