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以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承包合同为依据提起的诉讼,案由为劳动争议。
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以劳动合同、承包合同为依据提起的诉讼,未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的,引导当事人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承包纠纷”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的规定,应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作出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于承包人(司机)将出租车再行向第三人转包所发生的纠纷,可由人民法院按与财产有关的合同纠纷直接立案审理。[参考2024年4月30日印发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京高法发〔2024〕5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