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47号)(已废止),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理。用人单位的抗辩,除属于针对劳动者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抗辩外,不得超出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的理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