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保险公司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主张代位求偿的,不宜予以支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向机动车一方履行保险责任后,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代位行使求偿能否得到支持的前提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应否向机动车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法律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现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评价。而且,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危险性明显大于非机动车、行人,危险回避能力较非机动车、行人也具有明显优势,其应负有更为严格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另外,机动车通过投保车辆损失险等保险的方式,实现了机动车一方自身财产损失风险的分担和转移。(参考自河南高院发布的《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