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含义
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损伤(疾病)后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所对应的等级划分,对后遗症的严重程度及其相关的劳动能力等事项进行鉴定。
Ⅱ 技术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两院三部联合发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Ⅲ 规范委托表述
a.对XXX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并明确赔偿指数。
b.(在对某伤情/病情有争议的情况下)对XXX的伤情/病情与涉案XXX事件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若存在因果关系,则对存在因果关系的损害后果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并明确赔偿指数。
Ⅳ 鉴定材料及要求
1.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病历材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等;
2.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影像学资料;
3.被鉴定人达到评残时限后复查的报告单及影像学资料。
Ⅴ 注意事项
1.伤残程度鉴定针对活体损伤,一般需要被鉴定人前往鉴定机构查体;
2.伤残程度鉴定需被鉴定人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根据不同损伤类型来确定鉴定时机,普通案件一般为伤后3-6个月);
3.涉及专项检查的,被鉴定人要配合鉴定机构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