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如需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可酌情延长举证期限;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的,当事人提出因受疫情影响,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困难的,人民法院可酌情延长举证期限。
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注】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