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可以认定用人单位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为减少计算劳动者的工龄,用人单位迫使劳动者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在间隔一段时间后又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
(2)通过设立关联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3)用人单位仅就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进行变更,但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
(4)采取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招用到新单位,且新单位的经营内容与原单位无实质性变化,或者劳动者在新单位的工作内容与原单位基本一致的;
(5)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