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认定提供的保证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6个月,原告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被告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