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符合三性才可能被法官采纳认可:
1、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可靠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最基本的特征。
2、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3、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