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评估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Ⅰ 含义
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是指宅基地及地上住宅房屋、构筑物、附着物。
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评估,是指是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依据相关法规和规程,在设定的价值时点,对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及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重置成新价进行评估。
Ⅱ 技术规范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
1.《房地产估价规范》
2.《农村集体土地定级与估价技术指南》
3.《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
Ⅲ 规范委托表述
为XXX案件的需要,对位于XXX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及地上房屋、构筑物、附着物的重置成新价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XX年XX月XX日。
根据案件需要,对于委托评估的财产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等有特殊要求的,参见Ⅴ注意事项。
Ⅳ 鉴定材料及要求(以下材料为一般要求,个案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供)
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村镇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等用地情况材料及相关建房批准文件等房屋情况材料。如无法取得,由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委托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调取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资料。
2.房屋面积测绘文件、地上构筑物、附着物等调查登记资料。
3.宅基地标准用地面积和超占用地面积的证明文件。
4.已出租的,提供租赁合同。
5.已抵押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
6.通过继承取得的,提供继承证明(公证书、判决或调解书等)
7.诉讼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应当经法庭质证。评估机构不得接受当事人自行提交的未经法庭质证的鉴定材料。
Ⅴ 注意事项
1. 各类权属证书、批准文件,需要逐页复印,包含附记页、附表、附图。如有缺项等瑕疵,应进行说明。
2. 评估范围是否包含房屋装修、机器设备、附着物和宅基地上的构筑物、附着物,需要在委托事项中注明。
3. 通常情况下,委托评估的财产范围为不动产登记的全部范围。根据案件需要,如果委托评估的财产范围为不动产登记的部分范围,且未登记相应面积,应先行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或双方认定,确定财产范围。未进行登记的,需明确宅基地用地范围或用地面积(包括整宗宅基地、部分宅基地)。
4.评估基准日(价值时点),现时价值的评估基准日一般为估价师现场查勘的时间或委托书中规定的时间。根据案件需要评估过去时点的价值,需在委托书中明确具体的时间。
5. 根据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调查的情况,可以要求补充提供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