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面辞退工伤职工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法律对工伤职工的保护存在以下层级:
一、原则上禁止单方辞退的情形
1. 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关系。
2. 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在治疗和法定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不同伤残等级的具体处理
1. 一级至四级伤残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2. 五级至六级伤残
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安排适当工作;无法安排的,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职工本人提出解除的,可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3. 七级至十级伤残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主动提出解除时,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补助金。
三、例外情形:允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1. 职工存在严重过错:若工伤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纪、失职等行为,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合同。
2. 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工伤职工本人自愿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依法办理。
四、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注:以上规则需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具体条款适用,且以最新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