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评估(限于与民用建筑物关联的构筑物)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Ⅰ 含义
构筑物是指那些仅具有基础结构和上部结构、不具有内部空间,或虽有一定的内部空间、但不以人类在其中活动为功能目的的建筑产品,如桥梁、铁路、公路、隧道、涵洞、烟囱、机坪、水塔等。
构筑物评估,是指是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依据相关法规和规程,在设定的价值时点,对构筑物重置成新价进行评估。房地产估价专业仅接受与民用建筑物关联的构筑物(烟囱、水塔、贮仓(库)、池类等)的估价委托。
Ⅱ 技术规范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
1.《构筑物设计规范》
2.《工程预算定额》
3.《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
Ⅲ 规范委托表述
为XXX案件的需要,对位于XXX构筑物(名称或类型,例如烟囱、水塔等)的重置成新价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XX年XX月XX日。
根据案件需要,对于委托评估的财产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等有特殊要求的,参见Ⅴ注意事项。
Ⅳ 鉴定材料及要求(以下材料为一般要求,个案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供)
1.权属文件:不动产权证书等材料。
2.构筑物设计、施工等工程材料:比如建筑图纸及竣工决算、施工合同等。
3.诉讼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应当经法庭质证。评估机构不得接受当事人自行提交的未经法庭质证的鉴定材料。
Ⅴ 注意事项
1.各类权属证书,需要逐页复印,包含附记页、附表、附图。如有缺项等瑕疵,应进行说明。
2. 委托评估的财产范围如为不动产登记的部分范围,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确定范围。
3.评估基准日(价值时点),现时价值的评估基准日一般为估价师现场查勘的时间或委托书中规定的时间。根据案件需要评估过去时点的价值,需在委托书中明确具体的时间。
4.根据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调查的情况,可以要求补充提供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