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附录相关法条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
第二百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