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相关规定,因装修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或者存在依法不得交付使用情形,买受人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主张损失赔偿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装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材料冒充合格材料,买受人以受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买受人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不予支持。
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为全装修商品房,因严重装修质量问题,买受人请求单独撤销或者解除装修合同的,不予支持;请求撤销或者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