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6]407号)第九条规定,通信主管部门应对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本规定相关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通信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检测机构对生产企业预置的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应用软件开展监督检测和恶意应用软件认定工作,相关企业应给予配合,并提供便捷的获取应用软件的条件。
(二)检测机构应及时将检测和认定报告提交通信主管部门。通信主管部门依据报告,要求并监督相关企业进行整改,通知并监督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下架恶意应用软件。
(三)通信主管部门向社会通报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
(四)对于紧急情况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及时下架违法应用软件的,通信主管部门可依法依规要求有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