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幼儿园黄老师发布挖呀挖《小小花园》视频会构成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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谜一般的女人 2023-05-07 09:03:26 310 举报
  [问题详情]: 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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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感情野兽
    2023-05-07 09:05: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据百度百科等公开资料显示,《小小花园》可能是由苏苏作词、作曲、编曲的,所以表演它时原则上应征得歌曲作者苏苏同意才行,否则可能会涉嫌侵权。具体到本案而言,湖北武汉幼师如在直播间唱这首歌时,有收取网友打赏收益等商业行为,该等行为并非用于学校课堂教学,且未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如其未取得相关授权,则可能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或有表演权)等侵权行为,相关权利方可以要求黄老师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附录《小小花园》歌词

            准备好了嘛

            好了那我们跟着音乐一起来咯

            把我们的小手变成花园

            准备好了开始喽

            在什么样的花园里面,挖呀挖呀挖

            种什么样的种子,开什么样的花

            在小小的花园里面,挖呀挖呀挖

            种小小的种子,开小小的花

            在大大的花园里面,挖呀挖呀挖

            种大大的种子,开大大的花

            在特别大的花园里面,挖呀挖呀挖

            种特别大的种子,开特别大的花

            在小小的花园里面挖呀

            种小小的种子,开小小的花

            在大大的花园里面挖呀挖呀挖

            种大大的种子,开大大的花

            在特别大的花园里挖呀挖呀挖

            种特别大的种子,开特别大的花

            附录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11月11日修正)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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