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亦称证据失效制度,它是指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没有向法院提出的证据,在期限经过后不得再次提出,当事人因此而丧失证据提出权和证明权的一项制度。证据失权制度是举证责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属于举证责任范畴内的概念。证据失权制度与举证时限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为证据失权制度的运作以举证时限制度的落实为前提条件。
证据失权制度,具体而言,应该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期限。即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间。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此期间内应当尽其所能地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二是后果。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不提供或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则会产生诉讼程序上的法律后果———失权,即当事人不能再提出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能为法院采纳而丧失其证据的证明效力,当事人还将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证据失权制度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缺一不可。这项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和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防止诉讼拖延,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效益的经济原则以及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最终使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尽快地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