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冀高法(2018)44号)认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具体起算时间按照以下方式确定:⑴工程已竣工的,自建设工程峻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上述日期不一致的,以在后日期作为起算点,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尚未届满的,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起算点;⑵工程尚未竣工而合同解除、终止履行的,以合同实际解除、终止之日作为起算点;⑶发包人主张以《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㈡、㈢项作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