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为宜,但是女方具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疾病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可以随男方生活。
(2)男女双方可以就2周岁以下子女达成协议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3)对于2周岁以上的子女有下列情况可以优先考虑。已经做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男方和女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有能力照顾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随男方或者女方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针对8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