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但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也未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能否支持?

点击复制标题网址
——温馨提示——
已复制到剪贴板,可粘贴到下一处。

总是安静承受 2024-02-19 08:34:40 195 举报
  [问题详情]: 如题。

  本问题下已有1条回答,如仍未解决您的疑惑,可耐心等待他人回答或点击 立即咨询 另行提问。

  • 清风名剑
    2024-02-19 08:35:06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5〕9号)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但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也未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属于程序瑕疵,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可予支持。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0 举报

快速提问,在线解答

1

描述需求

填写需求概要标题,补充详细需求

2

耐心等

等待网友或网站工作人员在线解答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