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中介佣金处理,要结合不同的个案进行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有如下几种模式:
1.买卖双方已签订合同,已经实现中介合同的目的,中介方的义务已完成,中介合同已完全履行,应支付中介佣金。
2.中介合同明确约定了买卖合同解除后应返还全部或部分佣金的,法院基于合同的明确约定裁判返还佣金。
3.按照中介合同已经履行的范围,酌定支付中介费的比例。
4.按照各方过错程度酌定支付佣金比例及赔偿责任。按照《民法典》第962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中介人负有如实报告义务,同时交易当事人也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5.支持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