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鉴定的性质和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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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才是最大的情敌 2022-06-06 17:27:14 393 举报
  [问题详情]: 如题。
  [问题标签]: #鉴定# #当事人# #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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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曾改变
    2022-06-06 17:29:33 已采纳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鉴定的性质,不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因为司法鉴定是特指由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人通过科学的鉴定手段就案件事实所涉专门性问题出具的相关意见。

      比较司法鉴定,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的鉴定所作的书面意见,在科学性、权威性、证明力等方面均存在很大差异,其表现为:

      (1)未经法定程序启动,具有相对随意性;

      (2)鉴定人选任为单方选任,难以保证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3)鉴定的基础证据材料也是单方提供,未经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法院的认证,不能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造成鉴定意见不能客观、完全体现争议事实的真实面貌;

      (4)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工作程序和方法等没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监督,意见是否合法、准确,需要对方的认定。

      对于当事人单方委托的鉴定所形成的书面意见,在实践中可以准用私文证书的质证规则来处理,对方当事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反驳:

      (1)接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的资格、资质是否符合条件;

      (2)意见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是否可靠;

      (3)意见形成过程和依据是否符合行业规范、合乎法律;

      (4)鉴定措施及流程安排是否合理;

      (5)所得结论性意见是否符合逻辑和科学等.

      如果对方当事人反驳证据和理由充分,当事人自行委托形成的意见存在问题,那么该专业意见作为证据的效力将被削弱,在提出意见的一方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反驳该意见的一方则无需再行申请法院进行鉴定,因为此时提出意见一方尚未尽到其举证责任。

      当然,如此时反驳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其反驳成功后,仍然要举证证明其事实主张,为此,就有必要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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