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抵押物担保,在该抵押物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抵押人承担的责任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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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的是选择 2024-04-24 16:31:08 26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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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雨花泪
    2024-04-24 16:31:2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例:抵押物为军队产权的房产,担保人以其提供担保,后被法院认定无效,判决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主债务金额的二分之一,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此处“不超过抵押物的价值”,未见法条,但法院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做出兜底,符合担保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否则可能出现抵押物担保人突破抵押物价值,而承担更多的担保责任。 [参考《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办案实务问答》(厦⻔市律师协会⺠事专业委员会202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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