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相关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的核心在于是否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执行程序终结后,执行异议之诉因缺乏可供评价的执行事实而丧失审理基础,案外人不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实现其排除执行的诉讼目的,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执行程序因据以执行的金钱债权以其他方式得以清偿或因执行标的物灭失等原因终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向作为原告的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释明其撤回起诉,该原告不同意撤回起诉的,应当裁定终结诉讼;案外人一并主张确认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其另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