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是否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应根据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来认定。如果债务人具有足够财产,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明显不会影响其清偿债权人债权的,则不成立债权人的撤销权;影响债权实现的判断时间点应当符合行为时标准和撤销权行使时标准的双重标准,即在债务人实施行为时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的两个判断时间点上,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均要达到影响债权实现的程度,两个时间点中的任一时间点未能达到该程度,债权人的撤销权均不成立。
换句话说,债务人在无偿转让财产时,除了转出去的这笔资金,当时名下的财产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就不算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的撤销权不能成立。
举例来讲,第一,当时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债务人名下有三套房产,拍卖的价值已经超出债权人的债权。第二,案外人当时向债务人出了一份借条,借条数额巨大。该借条足以证明债务人当时财务状况应当较好。第三,当时债务人在向其儿子转款那个时间段,债务人有陆续向债权人还本付息。就以上证据而言,撤销权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