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依法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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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恐龙 2024-05-10 08:53:54 162 举报
  [问题详情]: 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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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竹影婆娑
    2024-05-10 08:54:20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维护劳动者、用人单位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具体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政府部门主导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因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于政府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职工下岗、内退、买断工龄或者整体拖欠工资等争议,以及“三类企业”在退出市场过程中引发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工伤赔偿等争议,应告知当事人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2.【因工伤、工龄、特岗的认定及退休手续发生的纠纷】工伤、工龄、特岗的认定和办理退休手续等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范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以上争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3.【社保机构主管的社保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以下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机构或者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但根据政策规定可以补办,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的;
      (2)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缴费墓数、变更参保地的;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争议的。
      4.【住房公积金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属于住房公积金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范围,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住房公积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决。[参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津高法〔2017〕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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