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驾人驾驶未投保交强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损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提供试驾服务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可以请求提供试驾服务者、试驾人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提供试驾服务者、试驾人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参考自河南高院发布的《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