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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被告如抗辩其被诉侵权软件系被告学习研究原告计算机软件的技术方案后,根据该技术方案采用其他编程软件重新编写计算机软件的,可以围绕以下事实进行举证:原告、被告分别采用了具有重大差别的编程软件,双方的计算机软件在表达形式方面具有实质性差异,等等。
(来源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印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当事人举证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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