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延期支付。协商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延期支付不能超过 30天。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 ”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 30天,或者未依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疫情是需要大家共同应对的战役,应当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渡难关。如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资金紧张导致无法按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可以跟劳动者协商工资延期支付,如协商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延期支付不能超过 30天。否则,劳动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