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相关规定,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规定,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执行法院审查并作出执行异议裁定;
(二)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案外人的异议是针对执行标的物权利和归属的异议,不属于对原生效裁判和执行行为的异议;
(四)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排除执行或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
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起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其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