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人手不足的,是否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共享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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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舞 2022-05-01 11:50:22 413 举报
  [问题详情]: 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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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低沈的華麗
    2022-05-01 11:50:50
      可以。
      《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涉疫情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政策解读》(2020年 5月 8日)中讲到,“共享用工”是借出企业与借入企业之间自行调配人力资源、解决特殊时期用工问题的应急措施。“共享用工”的本质是不改变借出员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实践中,存在一些借出员工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借出和借入员工的企业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的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有关政策解读口径规定,借出和借入员工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目前,“共享用工”在法律主体认定、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还存在制度盲点,需要深入研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第 18条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员工富余单位将劳动者借出至缺工单位共享用工的,不改变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富余单位将劳动者借出至缺工单位共享用工,有利于实现人力资源合理分配,但不改变出借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共享用工方式仅是疫情等特殊时期下的权宜之计,不适合作为常态使用。同时,借出和借入员工是企业之间行为,应当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并注意保护共享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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