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之类的约定应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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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聚好散 2023-10-05 20:05:58 440 举报
  [问题详情]: 对于约定中的可字应如何理解?管辖权是可选择性的还是排他性的?

  本问题下已有3条回答,如仍未解决您的疑惑,可耐心等待他人回答或点击 立即咨询 另行提问。

  • 谁甘愿寂寞
    2023-10-05 20:13:55
            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歧义,草拟或者审改合同管辖条款时,正确的表述为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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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秋夜寒暄
    2023-10-05 20:11:33
            从约定看,虽然使用了“可”字,但协议内容并没有既可以向选择管辖法院起诉,也可以向法定管辖法院起诉的意思表示,因此,该约定不能理解为是选择性的约定,不能错误的理解其含义是可选择、也可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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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梦境
    2023-10-05 20:08: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协议管辖是法律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自行选择解决纠纷时的法院,其立法目的是在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上,减少管辖争议,缩减诉讼成本。因此,协议管辖应是非常确定的管辖,应当具有排他性的管辖,即能够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争议管辖的法院。双方协议约定所使用的“可”字,系目前国内当事人进行协议管辖时的常用术语,“双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应视为双方对管辖法院做出了单一确定的选择,应当解释为由被选择的法院行使排他性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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