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合同明确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情况,主要应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根据合同约定,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量清单确认,并编制评审申请材料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审计或评审。
行政审计、财政评审部门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审计、评审,并出具审计或评审意见和结论。
按照审计、评审意见和结论,结合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如含税合同价、变更后合同价等),计算出工程的实际结算价款。
工程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与行政审计、财政评审部门共同签署工程结算文件,经审定后,向发包方提交结算报告。
在审计、评审过程中,如果发现了问题或疑点,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于有争议的问题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解决。合同中应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如当事双方协商解决、诉讼解决等,以确保权益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