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是债法中用以保全债权的两种不同法律制度。具体区别分析如下:
构成要件: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并且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也有到期债权但怠于行使。而撤销权的行使仅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真实、合法的债权,不问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有到期债权。
目的:代位权的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通过允许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实现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来保全自己的债权。撤销权则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逃避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主观过错:代位权不问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关键在于债务人客观上怠于行使权利。而撤销权的成立需要债务人在与他人交易时具有恶意,即明知会损害债权人利益仍然进行交易。
效果: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可以直接获得财产或其价值,而行使撤销权仅恢复了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债权人并无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