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车上人员作区分,即将车上人员分为驾驶人和乘客具体加以判断。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均属于责任保险,目的是在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时,分担被保险人的责任。
就驾驶人而言,其对机动车有实际的控制力,损害系因本人行为造成,若因驾驶人在车辆侧翻后被甩出车外又被车辆挤压死亡而认定其属于交通事故的第三者,则会出现驾驶人既是侵权人又是受害人的逻辑悖论。故不论损害发生时驾驶人身处车上还是车外,均不能转化为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就乘客而言,其因交通事故被甩出车外而受到的人身伤亡是本车车上风险直接导致时,应认定其身份仍属于车上人员;当本车乘客在交通事故发生被甩出车外后,又因本车碰撞、碾压等造成人身伤亡时,可以认为其所发生的人身伤亡是本车车外风险导致,据此认定其身份已经由本车乘客转化为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乘客因本车急刹车被甩出车外后,后方车辆追尾导致本车前行再次碾压乘客及本车上坡过程中撞击到路障将乘客甩出,又因滑坡再次碾压乘客等,可以认定本车乘客转化为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参考自河南高院发布的《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