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在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伤、致残的情况下,赔偿权利人原则上是受害人本人,即直接受害人;受害人死亡的,因直接受害人死亡而蒙受生活资源损失和精神损害的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则为“间接受害人”,应为赔偿权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据此,在审理案件时,应严格把握赔偿权利人的范围,除法律规定的近亲属外,其他人员(如五保户的其他亲属)请求死亡赔偿金、精神赔偿金等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为被侵权人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后请求返还的除外。(参考自河南高院发布的《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