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询问质证意见时,能否避而不谈,回答由法院依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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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花敗花 2024-03-13 15:25:44 254 举报
  [问题详情]: 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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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不明的感觉
    2024-03-13 15:28:14
            万万不可,必须明确发表自己的质证意见,否则容易构成默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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