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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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念成空 2023-02-02 13:39:44 425 举报
  [问题详情]: 如题。
  [问题标签]: #举证# #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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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侧耳倾听
    2023-02-02 13:40:12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4月15日发布实施)精神,当事人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如下分配:

      ⑴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

      ⑵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⑶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⑷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业务提成在货款收回后才支付的,对货款回收的举证责任由劳动者负担。

      ⑹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用人单位不能就加班具体时间举证的,应采信劳动者主张的时间,但劳动者主张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应作出相应的调整。

      用人单位考勤记录虽无劳动者签名,但有其他证据(如工资支付资料等)相佐证的,可作为认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证据。

      ⑺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日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已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首次主张权利之日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上款所称的工资支付表应包括《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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