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运损失是对可预期利益的保护,但是这种可预期利益必须建立在合法取得的基础上。登记为营运性质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赔偿应当以依法营运为前提,即应当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资格,如行驶证、营运证、网约车资格证、驾驶证等。被侵权人主张停运损失,应当提供往期经营流水、停运时间等证据,如不能提供往往通过鉴定确定具体损失数额。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的,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在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的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性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